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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土地使用证印花税代售代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4-25 9:10:45      浏览次数:881
各税务分局,各土地管理分局、各区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证部门的通知》(武政(1999)66号)、《关于实施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的通知》(武政(1999)7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认真做好土地使用证印花税的代售代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税务分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按行政区划范围,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印花税的代售单位,并签订代售印花税协议书,发送《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明确责任和义务,帮助和辅导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使用证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


  二、市土地管理局和各土地管理分局、各区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税务委托协议书,对土地使用证的领受人依法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未贴、少贴印花税票或未按规定注销印花税票的土地使用证,督促领受人补贴印花税票,并予以注销后方能颁发土地使用证;对以前已颁发但未贴印花税票的土地使用证,要结合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予以补贴印花税票,对不贴印花税票的领受人不得办理土地证书年检手续,同时税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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